为了科学 、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特对排课、停课、调课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教学任务和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军事理论与实践、见习、实习、思想政治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第二课堂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任务的依据是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开课计划的,各专业负责人应组织骨干教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能手可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新进教师,可先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但须在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教学任务的下达:
1.教科办于每学期的第10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学管理系统下达下一学期所有课程的教学计划,各专业组长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仔细审核,若发现教学计划与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应将意见填写在开课计划备注栏中,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进行调整,12周将纸质版交给教务处。
2.各专业组在第13周按要求落实好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完成开课计划。注明教师上课需要使用的教室类型、预计上课学生人数等。
第六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4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助教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经济管理学院师资现状或专业综合评价发展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3.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以配备辅助教师或“传帮带”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4.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讲师及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在接受开课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和听课,由教科办组织该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设新课的任务。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特定上课时间,但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第二章 排 课
第七条 排课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八条 排课由教科办专人负责。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必修课,后排专业课。教师根据个人情况提前与排课人员联系沟通时段和授课教室。
第九条 我院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每一学期包含18个教学周,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十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
第十一条 周一至周日均为正常授课时间。周五下午、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全校性学习活动、形势政策课程及文体活动课程因教学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报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
第十二条 排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力求使每个班、每节课的安排科学、合理。排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殊规定外,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28学时,不低于20学时。
2.教师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14学时,最高不能超过18学时。
3.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各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4.尽可能将核心课程、文理课程、难易课程、理论与实验课程等合理搭配安排。
5.同一个班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四节以上,同一门课程每周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
6.尽可能给主干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
7.实训课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实训课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便于学生自主实训。
8.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实训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9.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后,对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课原则上实行平行排课,学生可以在开课的前2周内选择教师进行听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教师班不开课,选课人数多的教师班根据情况实行大班教学,但最多不超80人。
第十三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课程冲突,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课表。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专业组讨论,主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调(停)课
第十五条 调(停)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停课等。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调(停)课。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经发现按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团队教学的要在开课计划备注栏中备注清楚。
第十六条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内,统一在OA填写调(停)课单,由教务处批准。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上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书面向教务处报备。属临时停课者,事后补填调课单。
第十七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在上课前通知教科办,教科办及时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学生班级,以免影响学生上课。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遇到节假日、全院性活动必须调(停)课的,按学校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纸质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交课程所在教研室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教研室通知学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