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分制改革,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行学分制改革,秉承“转出无门槛,转入有标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招录的本科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主要面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其他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按要求和条件进行专业调整。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由各专业根据师资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院大一学生,于在校第二学期5月份,均可申请转专业。刚入校的新生、退伍学生、休学创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满足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有专业特长,有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并能满足转入专业的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考核的要求;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录取(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伍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必修课程合格的,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我院非师范类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学院师范类专业。转入数量由师范类专业 根据师资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
第五条 按专业类别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艺术类学生转入我院的,要进行专业课加试。
第六条 学院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确系对所学专业缺乏兴趣或确有其他专业特长(有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在通识必修课程全部合格前提下,可以申请转入学院内其他专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经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专升本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应予以退学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四)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五)已经转专业1次的;
(六)生师比等办学指标严重超标的;
(七)其他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为同年级同专业前5%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优先予以接收。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春季学期5月份统计,6月份确定,7月份公布。
第十条 经济管理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将各专业申请条件、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书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直接向申请转入专业的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
(三)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我院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第十三条 考核与接收:
(一)接收专业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各专业组织考核小组,经过考核后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接收专业在本教研室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经济管理学院教科办提出质疑教科办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三)接收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经复审无异议,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注册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学生转专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