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相关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利用创业实践成果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后续跟踪等流程,确保替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升替代成果的质量和社会价值。
第三条 创业实践成果代替毕业论文(设计)适用于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且须符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第二章 替代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创业实践成果(以下简称“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代替毕业论文(设计):
创立并运营一家企业,该企业需注册成立满一年,且有明确的市场定位、盈利模式及可持续发展计划。
参与并成功完成一项由学院或外部机构认可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
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立项,且奖项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
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创业类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申请人需为成果的核心成员。
第四条 创业实践成果应与学生的专业方向紧密相关,能够体现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流程
第六条 申请流程:
学生需填写《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成果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项目报告、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
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教研组。
第七条 评审流程:
各教研组负责初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教科办组织由学院专家、行业导师及企业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社会价值及与学生专业方向的契合度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给出是否同意替代及替代级别的建议。
评审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替代,由学院正式批准并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跟踪
第八条 获准替代的学生需按照学院要求,定期提交创业实践成果的进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项目进展、市场反馈等。
第九条 学院将对替代成果进行后续跟踪,评估其社会价值、经济效益及对学生个人成长的影响。
第十条 对于在替代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教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