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文院行发[201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是学校作为教职工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为加强考勤管理,完善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请假期间待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作息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时间作息,学校按规定保障教师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教学岗位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排定的课程时间表作息。
管理、工勤服务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度,上下班时间为上午08:00-11:40,下午14:30—17:30。上班时间内坐班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本人工作岗位从事本职工作。
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标准工作制度灵活安排作息时间。
各种会议、学习和有关集体活动以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按规定请假。
超过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不请假而缺勤的为旷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执意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虽经批准,但属弄虚作假欺瞒领导经查实的;
(四)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五)违反工作和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岗位调整,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的;
(八)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的;
(九)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七条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内的,各按迟到、早退、脱岗一次处理。每次迟到、早退或脱岗在30分钟以上者,分别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4次按旷工两天处理,以此类推。
第三章假期类别
第八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除国家法定节日假、教师寒暑假外,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九条 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法定节日假、休息日处理私人事务,工作时间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准予请事假。
第十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必需治疗和休养,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准予请病假。
请病假须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假证明。急症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待病情缓解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可准予请婚假,期限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者),可增加15天晚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其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往返路程假。
鉴于教职工有寒暑假两个长假期,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学校不提倡教职工在开学期间请婚假。如必须要请假的,部门和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只批准3天婚假,晚婚假酌情审批。
第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岳父母、公婆、胞兄弟姐妹)死亡的,可准予请丧假,期限3天;若往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请假料理其他亲友丧事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产假。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准予请产假,期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州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再另行批准和安排。若教职工坚持在开学期间申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在规定的治疗期内可休工伤假。伤愈后工伤复发需治疗者,仍按工伤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以上假期若发生在寒暑假期间的,不再另给假期。请假期限自起始之日连续计算,期间若内含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的,不作顺延。
第十八条 节日假。按国家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寒暑假。按学校校历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章请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现行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构成。工资标准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学校另行规定。
工资一般按月计发或按日计算。按日计算标准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假、寒暑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假等假期期间,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全额计发。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教职工,其他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二)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三)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停发补贴。
(四)教职工在病假修养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病假工资、停报医疗费用、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二)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补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应执行标准全额计发,生育医疗费用等其他待遇按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享受探亲假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主动不去外地探亲的,不得报销路费。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经批准境外探亲的,路费只限于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程,并按前款规定报销,境外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配偶一般不批准出国探亲。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工资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上述请假期间涉及到的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中扣发的部分按经费包干规定由部门统筹使用;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累计超过20天、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章 请假程序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文山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原因或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人准假离岗后,其工作任务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二)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请假,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批准;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7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属实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8天以上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四)产假由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所有经批准的请假,均应报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请假流程。个人或亲属提出申请,填写《文山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属审批权限的直接签批,超过签批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准假天数)→报职能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三十八条 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在请假期满之日由本人向批准部门及时销假,期满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工资。工资一经扣发,不予补发。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考勤登记与工资申报发放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按月登记,以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为一个周期,各部门应于每月11日根据考勤情况提出本部门教职工当月工资发放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发放工资。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和考勤登记制度,切实加强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日常考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坐班制度的非教学岗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教辅、工勤服务岗位),按法定工作日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
(二)不坐班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考勤:
1、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和考试考务安排的时间。
2、学校、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部门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校、部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三)“双肩挑”工作人员除课堂教学时间外,其余时间按坐班制人员考勤。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按请假程序书面报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不按事假考勤,但需在考勤表中予以登记说明并备案。
(一)子女考取异地普通高校,父母一方首次送往入学就读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普查身体的;
(三)身体不适到市内医院就诊或检查的;
(四)其他在工作时间离岗需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考勤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出差、开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均应做考勤记录,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督察部门负责督察各部门考勤情况。对不执行考勤制度,瞒报、漏报或无故迟报,发现问题的,报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部门领导应对请假事由要严格把关,在审核的基础上,要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或对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部门未能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人事财务部门将不审核发放该部门教职工当月工资。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纪律,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编外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文山三七研究院的工作人员,除寒暑假外,请假及考勤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教师上课、监考期间的考勤及责任承担问题,教务处可另作补充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文山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教职工缺勤情况登记表
3、文山学院教职工工资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