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

文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3-02-07 18:5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山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正式注册取得文山学院正式学籍的各层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报复者;

(四)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五)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取消奖学、助学、评优等资格:

(一)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各类奖励、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三)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减免学费额度。

第九条   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处分期届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审核意见,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出具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处分解除后,奖学、助学、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处分解除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期。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毕业后,待察看期满,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涉及学习和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处理;涉及思想、品德、纪律的,由学生工作处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负责查实后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违纪的,由信息中心负责查实后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9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保卫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工作人员及教师代表(含1名法律专业教师)担任。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学生中聘任书记员1-2名。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制定、修改《文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监督、检查、指导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

(四)对留校察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

(五)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决定审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

(二)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记过及以下处分作出处理;

(四)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结束会议;

(三)维持会议秩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宣布会议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三)回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提问;

(四)负责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给予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经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经职能部门核实,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辅导员、班主任和两名学生)签名,把处分文件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并离开学校,拒不执行的按扰乱学校秩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依照《文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同乡会”、“社团”、“沙龙”等非法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用语言挑逗、煽动他人致矛盾激化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赌博围观者、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饮酒,有以下情形视为酗酒:

1.酒后神志不清、行为失态;

2.酒后有不良言行;

3.酒后滋事。

(五)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禁学生将酒类带入学生公寓,一经发现,除没收其所带酒类外,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计算机使用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浏览境内外反动、恐怖等非法网站,利用手机、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10.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伙和其他组织的声誉;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冒用校园网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

5.蓄意攻击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6.通过网络对办公网敏感资料进行盗取或进行删除、修改;

7.在校期间或者是离校之前恶意盗窃、损坏信息化网络通信设备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活动的:

1.盗用他人上网帐号、密码上网;

2.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3.借助网络实施诈骗;

4.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5.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6.在网上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盗用别人的物理地址乱设IP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学校邮件服务器发送邮件炸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进行网络广播,开通DHCP Server、DNS Server及相关的或其它形式的网页发布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主动向网络管理员或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十六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教学、考试纪律的,按《文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文山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对比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留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客观,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五条   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校办公室、纪监审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和学生代表组成。可视申诉案件性质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于申诉案件决议前,可要求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等有关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附带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3天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1.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材料的审查复核包括:

1.对原调查材料、处理决定的复核;

2.对申诉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对适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情况的复核。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诉复核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之作出原决定的部门,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辅导员、班主任和两名学生)签名,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申请的听证,在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后,可实施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须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指派。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校内申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选对象

经过学校认定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选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个人申请材料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至辅导员、班主任处;

2.班级民主评议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交推荐候选学生名单,评审小组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初步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审批;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好人好事、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2.有文章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者;

3.科技成果受校级以上表彰者;

4.参加各类比赛获州级以上奖励表彰;

5.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6.担任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宿舍管理等的学生干部;

7.在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班级名次靠前者。

七、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助学金评选:

(一)受到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八、监督和管理

1.助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3.获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获助学生必须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端正学习态度,严格要求自己;

5.经批准并已经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6.奖助学金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国家及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分别由中央、省级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金额

第三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年每人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章  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程序及比例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励志奖学金评选:

(一)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和年级的50%以内;

(二)受到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

组织召开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确保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二)组织申请

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并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三)学院评审

成立二级本学院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

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初步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审批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工作处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励志奖学金款项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奖项和适用对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各层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评选、信息上报、审核汇总、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等;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工作。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我校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二)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

第五条   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五)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

(六)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金额、人数、评选条件等由学校与出资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奖学金申报和评选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进行评选。

评选结合各项奖学金评奖条件,按学年平均成绩(含专业必修和公共必修)排名,采用分类别由高到低依次评选,原则上各级奖学金不得重复评选。

(二)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和年级的5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奖比例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准;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校级专项助困经费确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各项奖学金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指标;

(二)学生上交申请材料到班、学院;

(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公示初评结果—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生处汇总、复核,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提出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至学校审批;

(六)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行文上报奖学金评审情况,待批复后组织召开表彰会,协调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公示、监督和申诉

第八条   公示: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督: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对奖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条   申诉: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有不良诚信记录者,取消当年的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八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或有特殊情况,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文山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材料收集、整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

(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三)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干部、学生代表。

第四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五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体健康,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指标;

(五)学习努力,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无补考、重修科目,一等奖学金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学年度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第八条   评选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

(一)受到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评选学年度尚处于留校察看期者;

(三)因宿舍卫生不合格、晚归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通报两次以上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五)评选学年度内休学者;

(六)学年综合测评不在班级50%以内。

第九条   各级奖学金不得重复评选,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11月开展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的申报和评选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评选指标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校召开奖学金工作评审会议,发布评选通知,分配奖学金名额;

(二)二级学院安排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宣传动员学生参评奖学金;

(三)符合评定条件学生向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提出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至学校审批;

(六)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校级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三条   公示:二级学院和学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校学生工作生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发到学生的银行卡上,学生工作处统计、整理学生银行卡信息交由财务处统一核发。

第八章  

第十六条   凡在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级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文山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特殊情况,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文山学院助学金”。

第三条   文山学院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助困经费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下拨的助学工作奖补资金。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1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800元/人/年。

第六条   助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具体的贫困生人数和专项助困经费确定。

第七条   申请文山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文山学院助学金:

1.受到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2.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3.有旷课、校外租房及进娱乐场所高消费行为者;

4.本学年内办理休学者。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11月开展评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分配助学金名额;

2.学生填写《文山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3.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将初评结果报学院;

4.学院审核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6.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审批;

7.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助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发到学生的银行卡上,学生工作处统计、整理学生银行卡信息交由财务处核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文山学院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是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助学金,因此同一学年内,获得文山学院助学金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文山学院奖学金。

第十三条   助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获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获助学生必须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端正学习态度,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六条   在申报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受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组织管理

(一)文山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情况;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联系与合作。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四、贷款办理程序与发放

(一)贷款申请与初审

1.新生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所在高中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2.在校学生

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6月初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学生在线系统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并下载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携带各自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贫困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等以下申请材料到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二)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贷款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三)回执确认

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经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确认后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

(四)贷款发放

国家开发银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并由结算代理机构将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扣划至高校后,剩余资金待学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五、毕业确认

(一)毕业确认

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名单。学院组织、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息系统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补充个人信息,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学生并前往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现场办理确认工作。原则上没有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展期业务

符合贷款展期申请条件的借款毕业生,持有继续攻读相关学位的证明文件(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前往生源地县(区)资助中心,由县(区)资助中心为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此项工作要在毕业当年8月底前完成,没有及时办理的学生将从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

六、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的跟踪管理。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应通知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机构。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并及时告知学生处资助办公室。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各二级学院负责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续贷声明、毕业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开展“成才教育活动”和“诚信教育活动”,鼓励贷款学生珍惜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学习,成才报国,诚信还款。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与财务处对接贷款学生款项到账情况,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和生活费提取情况,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安心。

七、其它

1.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为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务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有不诚信行为;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有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

(五)认定工作中,报送材料不齐备、证明材料无效、认定等级不符。

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以上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校有权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各二级学院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班级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为认定依据。其他学生以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支撑材料为认定依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班委会组织。

(四)学院审核、建档与上报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原始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核,学生工作处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认定与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报送学校认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条件和原则,杜绝错评、漏评、渎职等现象产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文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安全有序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擅自在校外兼职打工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勤工助学补助金发放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与用工部门共同确定岗位性质和津贴发放标准。

第七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立。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组织或参与勤工助学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学年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文山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处向全校公布岗位。

(二)校内用工部门需要临时性用工,应提前三天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批准后将及时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所需经费自理。

(三)寒暑假需要用工的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经批准后,由用工部门自主招聘。用工部门在放假前一周将招聘名单交学生处。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

固定岗位: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特殊困难学生优先。

临时岗位: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以申请,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思想上进;

(三)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各用工部门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处确定岗位后通过学生处网页、宣传栏等向全校公布;

(三)学生到各用工部门报名,填写《文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向用工部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

(四)用工部门自行组织招聘、面试,填报《文山学院部门勤工助学聘用情况汇总表》提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用工部门对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安排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应聘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已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了学习成绩的学生、以及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上岗工作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学生,各用工部门应劝其退出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用工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用工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工作情况和要求;

(三)按时、足额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心身健康;

(五)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宜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文山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

长期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与勤工助学学生本人签订《文山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临时岗位一般不签订正式协议书,用工部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为合格的,按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报酬标准的6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进行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填报于《文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金发放审批表》内。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30日将本月的《文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金发放审批表》报学生处资助科。逾期未报的,视本月无用工学生,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合理排班,并报送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将组织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自觉接受学生处对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严格对上岗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若发现用工部门有瞒报、虚报、乱报工时及考核结果的情况,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勤工助学岗位进行阶段性减招、停招,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并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补助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年度预算中的学生专项助困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每月660元,工作时间跨度不满7天的按照临时岗位计酬,工作时间跨度超过20天的按一个月计酬;固定岗位按工作时长和工作强度核算薪酬,分为每月300元、450元、600元三个级别,工作时间跨度超过20天的按一个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每天不超过45元,每月不超过270元。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补助金按月发放,根据现行财务报销程序进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文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