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经济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过程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文山学院安全教育暨事故处理办法》、《文山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学院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所开展的专业见习、实习实训、参观考察以及经学院同意组织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在校外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条 班主任(辅导员)或具体活动组织者作为校外实践教学责任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维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或具体活动组织者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申请,报学院审批。校外教学实践活动申请应明确活动依据、活动目的意义、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行程、活动内容等事项。

第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提交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申请时,应根据本细则针对具体校外实践活动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附参加学生名单与申请同时提交学院审核。

第五条 班级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时,应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的临时班级实践教学活动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同时要结合实际需要将参加校外实践教学分成小组,并指定小组长,配备纪律员和安全员。

第六条 在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出发前,应召开全体学生会议,就校外实践教学具体环节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专题的安全教育活动,并填报《文山学院安全教育记录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明确告知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须遵守的纪律和各个环节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后的权责义务等。

第七条 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需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审慎选择有相关运输资质且运营较好的交通运输企业,签订交通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期间,实行安全零报告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每日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以电话、短信形式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并抄送学院其他领导。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时,应遵守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行动或从事与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教学实践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尊重民风民俗,团结互助,不得参与打架、斗殴事件,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教学实践活动期间,应遵守实践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应操作规程,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实践活动期间,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去各类娱乐场所,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赌博,严禁乘坐无运营资格的车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带队老师应及时处置,消除危险,确保学生人生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及其它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组织者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安全事件的,应遵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在获悉突发安全事件的第一时间,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及时赶赴事件现场;

(二)根据突发安全事件类型,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若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疏散学生,确保学生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学生进行自救;

(三)若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学生伤亡的,应及时拨打医疗、交通、警察等救助电话;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领导在获悉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学院主要领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班主任(辅导员)及其它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组织者未按本细则执行,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八条 凡政法经济学院所属班级组织开展的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均须遵照本细则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政法经济学院。

邮编:6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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