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4 浏览量: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各环节,达到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是专业教学开展的根本依据,具有严肃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在申报该专业时即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制订。

第三条 常规教学活动的组织、开展均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动、增减课时,或跨学期调整,以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局部调整,但须经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二、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的制订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该门课程知识的骨架,体现了该门课程知识的完整性。一般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专业课程体系后,就应组织相关专业教师撰写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 制订课程考核大纲主要是为了保证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做到全面要求、突出重点,应依据教学大纲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制订。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组织课堂教学,确保该门课程知识结构的完整,以及各块知识内在逻辑的紧密。

三、学期授课总表的安排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务处的安排,在每学期后半段,组织各专业教研室主任,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师的专业、研究方向等实际情况,安排下一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专业授课安排表初步确定后,应交由专业教师进行讨论,以保证教学任务的安排更趋合理。

第九条 各专业教学任务确定后,由教研办主任汇总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授课总表确定后,一般不宜做大的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分管教学领导进行调整,并书面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教学过程的规范

第十一条 授课进度计划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任课教师须填写授课进度计划表,交系教研办主任存档,以备检查、核实。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撰写教学讲义,精心组织课堂教学,不得完全照本宣科。

第十三条 分管教学学院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日常教学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如实记录教师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形。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如有公务出差,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者,应向分管教学领导报告,并填写调课安排表。事后须按照调课安排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 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依据课程考核大纲,按时提交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形式,并由学院教研办主任汇总、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上报。

五、期末考务工作的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授课教师应及时提交该门课程考试试卷,公共课一式5份,专业课一式3份,由学院教研办主任统一收齐保管。

第十七条 学院教研办主任根据授课教师提交的试卷,报分管教学学院领导审核,确定选用何卷。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由教研办主任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印制试卷,并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 由教研办主任制订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举行前,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召开考务工作会,宣布考试要求,明确监考教师职责和考场纪律。

第二十条 每场考试开考前,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核对开考科目、试卷分数。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履行好职责,不得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是否与考生人数一致,并按考生学号顺序整理试卷。确认无误后,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将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由学院教研办主任将各科考试试卷分到任课教师手中。任课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试后三天内批阅试卷,登录成绩,完成试卷质量分析,并将纸质成绩单一份交学院教研办主任保管。

六、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教研室和任课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如教学见习、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研室安排校内试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做好毕业实习、教育实习的宣传动员工作,如让学生提前联系实习单位,开好实习动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培养方案,一般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或班主任带队,组织好专业考察活动。活动结束后,要求学生按时提交考察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及时组织好实习交流活动。

七、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在第五个学期(本科专业在第七个学期)启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根据学生的选题安排相应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资料收集、撰写规范等给予具体指导,使学生基本掌握专业论文的写作格式和要求。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应在每年3月中旬提交论文初稿,5月初定稿,5月中旬进行论文答辩,5月底完成论文的成绩上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负责,各专业教研室具体组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环节的学生,由各指导教师推荐,一般应占该专业毕业生的20%。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业教师组成,推定一名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主席。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属于部门具体规定,服从于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由全体教师2011年5月18日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9月经政法经济学院全体教师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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