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经济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法经济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先进、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育人工作和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包括:

1、学院团总支委员、各班团支部支委成员;

2、学院学生会委员、各班学生干部;

3、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正副职负责人及各部部长;

4、学院所属学生社团正副职负责人及各部部长;

5、学院各班心理健康联络员;

其中,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委员、青年志愿者分会负责人(含各部部长)、院属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各部部长)为院级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要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用,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氛围和团学干部工作环境。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学院政策、精神、要求,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学生表率;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学生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同学及所在班级,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学院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全体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听取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工作。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实行分级负责制。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院院团总支、学生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选拔负责,各团支部、各班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院团总支会同班主任/辅导员选拔。各级学生干部选拔后须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院属社团在团总支指导下发挥青年志愿者分会和社团自主性进行选拔。

第七条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在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进行,并报学院团总支统一存档。

第八条学院院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团总支及其学生会联合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自主申报。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自主申报的学生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六)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对学生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七)公布结果。须在公示无异议后,请示学院党总支及上级团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在学院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过程中,原则上应结合学院专业设置、人员比例和考察期间的表现,综合出勤、能力和岗位要求,经团总支、学生会集体讨论、民主评议后确定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各级团学组织应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实践中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教育、培养。

第十一条各级团学组织应将学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未开展学生干部培训工作的团学组织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培养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通过以讲座、分组讨论、新老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联谊等主要形式,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经验,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技巧与方法,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

(二)发挥例会作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得失,讨论下周工作计划。团总支、学生会部门内部适时召开小例会,进行交流,加强跨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

(三)广泛开展谈话教育。建立学生干部定期谈话制度,由团总支书记及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定期开展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鼓励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方法,化解矛盾。

(四)鼓励实际锻炼。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团学组织应大胆使用学生干部,为学生干部开展创造平台,并帮助学生干部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培养由其所在的团学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干部的培养由学院团委负责。各团学组织、学生社团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自主服务、自主管理、自主提高的原则,开展好学生干部自我培养工作。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任用

第十四条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各学生社团任职的学生干部须按本《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班级、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的任用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会同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系团总支、学生会所属学生干部在系党总支指导下选任,主要学生干部(团总支、系学生会负责人)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团总支各部部长、副部长由团总支书记会同学生副书记结合民主推荐情况任命;学生会各部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在团总支指导下,结合民主推荐情况进行任命。

第十六条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院团委指导下由上一任负责人负责召集社团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内设机构负责人(如各部部长、副部长)由社团负责人根据社团实际情况,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团总支、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拟被任用的学生干部任职前一学年所有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成绩,且未受到过学校行政处分;

2、拟被任用的学生干部须具备在各级团学组织中担任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分会、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初始任用结束后,应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后,张榜公布。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各级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相关学生事务的管理;

2、向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回复;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活动;

4、组织开展学院各种类型的校园文化活动;

5、参与任职期间的学生干部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6、其他学校等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学院各级学生干部负有以下义务:

1、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2、及时向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反映学生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生反馈;

3、认真履行学生干部岗位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工作、生活等,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总支对所属干部应严格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对无故缺席例三次、迟到或早退五次以上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的作劝退处理,并记入学生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总支每学年应进行院级学生干部考核,考核分为民主评议活动和工作实绩考核。民主评议在所属团学组织范围内进行,占考核分值的20%。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为出勤情况、组织参与活动情况、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绩等,每项分值为占考核成绩的20%。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应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干部每学期的出勤、组织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学生事务管理、年度考核综合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在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将考核结果公示并上报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后,由学院向其颁发聘书,确认其学生干部经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将适用于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推优表彰、组织发展等学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应由团总支书记查明原因,与学生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指出不足,沟通交流思想。原则上,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应作劝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院进行责令辞职并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在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时给予相应加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两年开展一次学生干部表彰奖励活动,凡经考核优秀的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政法经济学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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