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经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量:

为了规范政法经济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文山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文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列本班前10%,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本班前20%;

(二)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列本班前30%,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本班前40%;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库建档学生,由各班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按照“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择优评选。

(三)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年学习成绩列本班前60%,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本班前70%;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库建档学生,由各班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按照“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择优评选。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学年不得申请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者;

4、学年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5、学年内有补考、重修科目者;

6、长期恶意拖欠学费者;

7、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五)当基本评选条件中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未达到标准,但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贫困生可以破格申请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

1、因家庭突发重大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

2、因以上原因家庭致贫后,对学生本人在校的生活造成明显影响,使该生生活状况明显不如前的;

3、该贫困学生的贫困状况为所在班级学生所认可的。

三、评审机构

各班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3—5名与评审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开始前,学院召开会议,确定评审时间和各项要求,各班召开全班奖助学金评审大会,告知奖助学金相关事宜。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2、班级评审。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班实际情况,采取班级民主推荐或评定小组评议等方式评选出推荐人选,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上报学院。

3、审核审定。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五、评审要求

(一)各班认真做好本班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邮编:663000

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66号文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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