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8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考勤纪律和制度,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政法经济学院根据《文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山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暑、寒假和国家法定假期外,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上学,在校期间有事、生病允许请假。

请假范围:上课、班会、学院要求考勤的各种会议或活动。

请假类型:公假、私假(即病假、事假)。

公假指学校或学院有关部门占用上课时间安排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等情况,准假时间以活动组织者提供的证明为依据,公假可按出勤计。

事假需有正当理由,其中以亲友婚、病、丧为由请假,当事人应为直系亲属且需经家长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准假时间酌情决定,适度控制。

凡请病假者必须附医生证明或病历,准假时间以医嘱为准。

第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亲自向辅导员和班主任书面请假,除紧急情况外凡电话请假、口头请假、代请假等一律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请假1-3天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4-7天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按学校要求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假条存根一律留班主任备案,每学期末报学务办保管。

第四条 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请假事由进行核实,其中请假回家的必须向学生家长核实并经家长同意。

第五条 班主任必须将本班的请假情况及时告诉班长(考勤员),班长(考勤员)必须将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并在上课时口头向任课老师汇报。

第六条 学期中根据国家法定假日规定学生可以离校,但应报班主任(辅导员)知晓并报学院备案,凡在法定假日前后无特殊情况的(本人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重大事情),一律不予准假。

第七条 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天,凡超过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组织发展等资格,综合素质测评按规定减分,特殊情况除外。根据学校学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需上报学校进行处理的,上报学校处分。

第八条 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如不及时销假者,从假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经政法经济学院第一次团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邮编:663000

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66号文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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