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文山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经济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政法经济学院学生评优表彰项目包括:
(一)优秀学生: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评选为“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对于在志愿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学,评选为“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四条凡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且已按时注册的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评选。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5%。
第五条“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有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破格评审。
第七条优秀学生的评选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专业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单科成绩达到7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0%。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包括:
1、学院团总支委员、各班团支部支委成员;
2、学院学生会委员、各班学生干部;
3、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正副职负责人及各部部长;
4、学院所属学生社团正副职负责人及各部部长;
5、学院各班心理健康联络员。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心为同学服务,团学活动、班级活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公认;
(三)上一学年课程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表现,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高度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要求予以优先或特殊考虑。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十一条凡自愿参与政法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并在成功注册的志愿者均可参加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的比例为我院注册成功的全体志愿者总人数的10%。
第十二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热爱志愿服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为指导思想,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立足本职、无私奉献;
(二)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时刻牢记志愿者身份;
(三)关心我校志愿服务事业与组织发展,积极为具体活动开展形式与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献言献策,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交流;
(四)参加过2次或2次以上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超过10小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优表彰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三)本学年申请缓考者;
(四)因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长期恶意拖欠学费而未注册者;
第十四条政法经济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务办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统一安排、部署、推进和检查、督促学生评优表彰工作。
第十五条各班级应根据评优表彰工作需要,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团学干部和学生代表参与的评优表彰小组,负责按学院要求,评选推荐班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表彰人员。
第十六条政法经济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成立考核评优小组,由团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第一副书记、学生会主席任副组长,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副主席、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负责人、院属社团负责人以及团总支学生会委员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院级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与学院团学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以团学干部考核成绩和评选条件为基础,参照团学干部民主推荐情况,上报学院评优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表彰。
第十八条各评优表彰小组在确定表彰名单后,应在所属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意见并上报学院。
第十九条学院评优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表彰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无误后面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政法经济学院学生评优表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政法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