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使用维护政法经济学院固定资产,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大宗物资的采购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纳入学校统一采购程序。
第二条 资产采购到位后,分管领导要及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登记备案。
第三条 分管领导对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有全责,行政秘书则具体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可移动的资产如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由专人负责管理。学院开展活动,其他教师如有使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活动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模拟导游实训室由旅游管理专业教师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模拟导游实训室管理规定》,需使用的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实训室内的一切设施均由专管教师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开、关,否则损坏须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秘书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每年年底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登记,以便及时维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条 本细则经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于2013年9月10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