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经济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量:

第一条 根据《文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政法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用于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总量由学校核算,学院根据学校核算的包干总量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条 学院进行二次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分为教学工作绩效、学生工作绩效、教研工作绩效和科研工作绩效。学校核算项目及标准不作为学院分配的依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后重新制定分配项目及分配标准。经学校聘任的管理岗位工作绩效根据学校规定另行计发,不在包干经费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条 教学工作绩效主要指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收入,按课时计发,包括课堂教学计划课时和制卷、阅卷、指导学生实习(见习)试讲、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当年新进青年教师、教学设备管理等折合课时,“计划学时”和“折合学时”按学校第三轮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计算,学校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计算。

课时总数经教务处核准后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发(单位:元/课时):教授:43;副教授(博士):38;讲师(硕士):33;助教:28;工作未满1年的新聘教师:25元。该标准统一适用于本学院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编外教师和学院聘请的其他部门兼职教师。

第五条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根据学校规定按60-80元/课时标准计发教学绩效,所需经费由学校另行核发。

第六条 教师监考工作绩效根据学校公共课考试安排和学院专业课考试安排,期末报教务处审批核算后,根据教务处核发的总量按监考场次平均计发。

第七条 学生工作绩效主要用于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分配,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计发(单位:元/月):

班主任:专任教师兼一个自然班班主任300,兼两个自然班500,一般不超过两个自然班;若专职辅导员兼班主任按一个班100元计发,兼一个以上班级的累加计发;其他管理人员兼班主任的按专任教师标准的80%计发。

团总支书记(专任教师兼):400。

学生党支部书记(专任教师兼):200。

第八条 教研工作绩效主要用于教研组长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申报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指导学生参加教学、学术科技比赛等项目分配,具体标准如下:

兼任教研组长(按专业设置):200元/月。

同行听课:20元/课时(每学期以100元为上限)。

申报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单位:元/项):校级申报300,立项500;省级申报500,立项1000。获立项的就高按立项标准计发,同一项目年度内同时申报不同层级的只就高计发1次。

指导学生参加教学、学术科技比赛:基数100元,若获奖励表彰的,分别按国家级(含部级)一等奖9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700元,省级(含厅级)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校级(含州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另行奖励,三等以外的不再奖励。年度内指导同一项目同一批次学生参加比赛的,基数只计发1次,获不同层级奖励的绩效可累加计发。

第九条 科研工作绩效主要用于教师申报项目、举办校内学术讲座、发表论文补助等项目分配:

申报项目(单位:元/项):


申报

立项

备注

国家级

500

1000

获立项的只按立项标准计发;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级别,不累加按就高计发;不同项目申报不同级别的,可累加计发;

省部级

400

600

厅级

300

400

校州级

200

300

举办校内学术讲座:100元/次。

发表出版论著:根据学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按每分10元标准计发。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将学校核算的教学工作绩效、学生工作绩效、教研工作绩效统筹后,再按以上项目和标准进行分配,若超支,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若有节余,节余部分按专任教师和“双肩挑”教师课时总量的平均标准补发,兼职教师和编外教师不再参与节余部分分配。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绩效由学校单独核算后,由学院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单独进行分配,若超支,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若有节余,节余部分由专任教师平均分配,“双肩挑”教师不再参与分配。

第十二条 其他具体规定:

临时安排承担管理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教师加班做评估材料、项目材料、指导学生大型文体活动等,视工作任务规模和难度,可酌情发100-300元的加班绩效。

毕业生论文答辩(仅限本科答辩的学生,专科学生不再答辩):参与答辩教师每生20元。

以团体方式申报项目、合著发表和出版论著的,绩效计发限于项目主持人和论著第一作者,参与者不计发绩效,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要另行分配给参与者的不作限制。

教职工脱产进修学习、外派挂职、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期间,奖励性绩效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考核:

完不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工作失误,发生教学事故,根据学校规定应扣减绩效的,从管理绩效或教学工作绩效中扣除,当年的绩效已经发放的,从次年绩效中扣减。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若教师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且未有主持的在研项目,又不申报科研项目的,从第三年起扣减科研绩效200元,第四年扣减400元,第五年扣减800元,自第六年起以800元为上限可以连续类推执行。

未能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常规或临时工作任务的,按月标准的10%扣减相应绩效。

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会议、教研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缺席一次扣50元,请假(法定假、病假、上课和其他公事除外)一次扣20元。

教师因公或因私事务耽误教学的,原则上应将课程补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课的,所缺课程的绩效扣归部门所有;由学院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的,绩效按原标准发给代课教师。

以上应扣减绩效根据情况于当月或学期末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学校另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邮编:663000

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66号文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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