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1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政法经济学院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文山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政法经济学院“三重一大”制度是政法经济学院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政法经济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政法经济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讨论决策的事项,均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政法经济学院党总支重大事项,均应通过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策。凡涉及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学院的重大事项,对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

第六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和学院办公室、学务办、教研办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学院工会小组长或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在讨论研究学生管理、团学工作、学生党支部工作等工作时,应当邀请学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商定,也可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经院长与党总支书记认可后确定。会议根据不同事项分别由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

第九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三)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各种改革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四)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事项;

(五)教师引进、岗位聘用、干部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出学习交流等事项;

(六)学院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的建议;

(七)学院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八)学院财务经费预算决算、专项资金使用、创收和利益分配的情况;学院资金额度在800元人民币(含800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建议和预算外资金分配使用项目的决定;

(九)学院工作计划与总结和年度考核;

(十)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十一)学院师生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十二)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院长、书记或5名以上教师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做出重要决定时,应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分别以简单多数(超过规定与会人员半数)或绝对多数(超过规定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全体委员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邀请学院行政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政法经济学院的政治核心,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学院党总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学院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撤销的建议;

(四)学院学院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五)学院党总支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六)学院党总支党员的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七)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工会小组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由学院党总支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实际到会人数一般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可召开,表决议题时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员会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议题,学院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落实,并由学院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的院长、党总支书记及其它分管领导反馈。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和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总支实行回避制度,如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到会者本人或亲属的事项,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政法经济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带头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应上报学校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法经济学院解释。

2014年5月12日

邮编:6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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