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制定系务会议制度,201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院务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决定和布置全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其他重大院务活动。
第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院务工作需研究决定或布置,可临时决定召开院务会议。
第三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时,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院长、院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主任。若会议议题需要,可吸收团总支书记、教研组长、院秘书参加。具体参加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第四条 院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有提出议题的权利和义务,提出的议题,经院长认可即可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讨论。院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表决,待充分讨论或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后再决定。
第五条 院务会议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筹备,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向学院师生公开。 院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会后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计划要求去落实完成。
第七条 院务会议的议题内容
1、学校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布置落实。
2、教师科研项目申报、已立项课题的管理事项。
3、专业课程体系调整、学期课程安排、院外兼职教师的聘用、征订教材的审定。
4、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学生参加校外各种知识、技能竞赛事项。
5、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实发总额的审定。
6、班级上报的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人选的审定。
7、有关学生评优、违纪处分等事项。
8、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9、须上报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行政工作总结。
第八条 本制度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