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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时间:2015-12-31 00:00 浏览:

余波涛同学:你自2015年10月21日不假离校至今已两月有余,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第四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之规定,应予退学。请你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此通告

文山学院教务处

2015年12月31日